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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资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

作者/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4-08-04 08:00:00

    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信委(局)、发改委(局)、电力(供电)局,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加快申报审核和资金结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59号)和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价资〔2014〕2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发电价格政策
   (一)国家有关规定
    1、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执行1.0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省级补贴政策
    在上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基础上,省对光伏发电项目再进行适当补贴。具体标准为:
    1、符合浙政发〔2013〕49号文件规定,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再补贴0.10元/千瓦时。
    2、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补贴0.30元/千瓦时。在3年补贴享受期内,不同时享受前述省级补贴。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结算
   (一)居民光伏发电项目
    居民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国家、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直接结算,其中,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电网企业垫付。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按季将汇总后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情况主送省物价局,并抄送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二)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
    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上网电价及电价补贴,并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核确认。其中,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秀洲区发改局直接报省物价局审核确认。
    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备案确认单或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验收意见、相关各方合同。
    省物价局对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审核确认后,通知电网企业支付电费或补贴资金。其中,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的部分,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级物价、经信、发改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国家和省光伏发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14年7月21日